第41章 控诉后的翻供,高潮渐起!(第2/2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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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办案的重点放在郑方的翻供上。口供已经形成,对被告人是极度不利的。只是改变供述,并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什么大的影响。这一点董倩是清楚的,她相信田诗也是明白的。
“以前的笔录,都是办案人员让我那么说的。我真没杀人。”郑方说道。
“那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写的呢?”董倩问道。
“是。我……。”
“好了,问你什么问题,你就回答什么问题。”董倩最关心的就是笔录的签名是否真实。如果被告人自己作出虚假陈述,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错误,只能是被告人自己承担责任。
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。我们常说的顶罪,就是这种情况。明明不是自己作案,为了使真正的罪犯脱罪,而派人出来顶罪。由于是顶罪,所供述的事实与案件的情节基本上是没有出入的。甚至还会提供一些警方没有掌握的证据。这种情况下,你不法办他,就有人说你包庇。你要是真的对顶罪的人追究了刑事责任,算你错案,又属实有些不合理。更为重要的是,顶罪的这种行为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,破坏了国家法律秩序,这种行为一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
回到本案中,如果签字是郑方本人签署,那么笔录的真实性就有一定程度保证。在权衡证据时,审判人员当然会考虑人的趋利避害本能,外加上公安机关也会随案移送一些其他证据呼应有罪供述的内容。这也就让有罪供述可以突破疑罪从无的限制,成为完整的刑事证据链的重要一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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